摘要:在创造性判断过程中,为了避免孤立地将区别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需要对专利申请方案从整体上进行判断。本文通过结合实际复审案例,对基于整体性原则的创造性判断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创造性,三步法,整体性
一、引言
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规定了判断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的一般方法,即"三步法":(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中在关于"三步法"的第三步的解释内容中,明确规定了"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也就是说,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在运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应当遵循整体性原则。
但是,在审查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审查员常常会将所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分离出来,孤立地将该区别技术特征自身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即仅判断该区别技术特征自身是否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用技术手段,而并没有考虑该发明所涉及的全部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从而导致创造性判断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干扰。也就是说,对创造性结论产生分歧的根源之一,就在于是否考虑区别技术特征在整体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和能够得到的效果。
下面通过具体案例对此进行说明。
二、案例介绍
案例一
在现有技术中,电容式触控面板可方便地实现多点触控,但需要以导体材质进行触碰操作才能进行多点触控。电阻式触控面板可利用各种材质进行触碰操作,但不容易实现多点触控。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的缺陷,本申请提出一种通过改变电极条的图形以兼具电阻式触控面板和电容式触控面板优点的方案。相应的权利要求1如下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