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是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的专利法修正案中的亮点之一。从法律层面讲,我国已正式施行了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而且根据现已公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和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有关规定和解释,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主要内容也已初步确定。但由于该制度毕竟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而且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对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申请进行审查,该制度实际运行的效果有待观察。本文对我国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中的一些方面进行了思考,提出了尚不成熟的建议,目的在于探讨如何利用好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最大限度促进我国制药工业的创新发展。
关键词: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
思考 建议
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是药品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其超出了世界贸易组织管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专利最低保护期限要求,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未施行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建立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旨在恢复新药审评审批期间失去的部分专利寿命以保持开发新药的经济动力,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在促进制药工业中投资与创新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延迟仿制药上市销售。从实现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立法目的角度,现已公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和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有些内容有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必要。
一、我国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主要内容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