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诺销售”是指通过广告、橱窗展示或参加展会等方式,作出愿意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被中国《专利法》第十一条明令禁止,但关于违法者具体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业内长期以来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诺销售仅应适用停止侵权及赔偿合理开支,而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是该行为本身并未造成实际损失。相反观点则主张,许诺销售也可能导致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它可能给专利权人造成间接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第274号指导性案例明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应适用包括损害赔偿在内的全方位救济措施。该案例为今后的专利纠纷审判树立了重要先例。
案件事实被告青岛晨源机械设备在其网店及官方网站上展示了涉嫌侵权的产品,即一种立式二次构造柱泵。原告青岛青科重工是该产品实用新型专利的持有人,其指控晨源公司制造、许诺销售并销售了侵权产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晨源公司否认制造或销售了该产品,主张其仅存在许诺销售行为。被告进一步抗辩称,其行为并未给专利权人造成经济损失,自身亦未从中获利,因此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佐证其关于被告制造或实际销售侵权产品的指控。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晨源公司在其网站及网店展示产品的行为被认定构成侵权性的“许诺销售”。法院判令晨源公司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晨源公司随后对该判决提起上诉。
最高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在网店展示被诉侵权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许诺销售”。上诉阶段的核心争议在于,专利权人是否可以仅基于“许诺销售”行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