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的审查以及无效等程序中,都涉及到对于创造性的判断。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三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对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给出了进一步的判断标准,也即"三步法"判断:(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其中"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就要求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相反的技术启示"本身没有在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进行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其源自于专利审查指南中"三步法"判断中的第三步骤。因此,这使得"相反的技术启示"在实务中对专利创造性的判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同时由于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并无明确规定,因而成为目前导致审查、无效等程序中涉及创造性判断时最容易发生分歧的一点。本文将借助几个案例来浅析实践中对于"相反的技术启示"的使用和判断标准。
二、案例说明
案例一((2020)最高法知行终185号)
:200710019425.7
"鲨鱼鳍式天线"(简称"涉案专利")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鲨鱼鳍式天线,其特征在于具有天线外壳,天线外壳内侧上部设置有无线电接收天线,无线电接收天线一端设有天线信号输出端,天线信号输出端通过天线连接元件与天线放大器信号输入端相连接,或直接与同轴电缆匹配相连,天线外壳底部装有安装底板;所述无线电接收天线通过注塑嵌装或固定卡装在天线外壳内侧上部;在天线外壳内侧上部设置有无线电接收天线,所述无线电接收天线采用螺旋状弹簧天线、或金属天线,增加了天线接收无线电信号的有效长度,实现360度全向性信号接收;所述无线电接收天线为AM/FM共用天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