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7年,金城远洋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以下简称人保公司航保中心)就其所有的“鲁胶南远渔178”轮进行投保。在投保时,人保公司航保中心发给金城公司的投保函中仅有“保额”的表述,并未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金城公司在该函件中填写保额为3000万人民币。此后,人保公司航保中心在签发的《船舶保险保险单》中列明金城公司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船舶名称为“鲁胶南远渔178”,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保险价值一栏则空白未填写数额,投保险别为远洋船舶一切险。
2018年,保险船舶在案涉保单的保险责任期间发生火灾意外事故倾覆。金城公司主张保险标的已经构成推定全损,要求保险人按照进行足额保险进行赔偿。而人保公司航保中心根据事故发生后相关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主张事故船舶保险价值为36606878.00元,案涉保单构成不足额保险,保险人即使需要承担推定全损的赔偿责任,也只需要按照不足额保险按比例予以赔付。
二、争议问题
本案中争议的一个核心问题在于:如果投保单中只有“保额”一栏,但保险单中同时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两个栏目,且“保险价值”一栏空白,此时,是否应当解释为当事人对保险价值作出了等同于保险金额的约定?
对该争议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17条的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等各要素,人保公司航保中心作为专业的保险人,理应对上述各合同必备要素进行全面审核并加以确定。涉案保险单所附的船舶保险条款明确约定船舶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的,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而涉案保险单的正面"保险价值"一栏为空白,该保险单为人保公司航保中心的格式文本,保险价值一栏缺少未填,应作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人保公司航保中心作为专业的保险公司,明知保险金额可能存在与保险价值不一致的情况,在出具涉案保单时候既未向原告作出说明,也未提出其它审核异议,应视为双方在投保时对保险价值已经进行了与保险金额一致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