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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 09 JUNE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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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专题系列(九)–固废法修订后企业面临的合规新挑战

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ChinaEnvironment

导言: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继2016年通过《固废法》之后的第五次修正,截至目前,我国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方面的立法已经相对完善。本文将梳理新《固废法》的重点变化,并基于此提醒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注意在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一些重点合规要求。

一、 新《固废法》的重点变化有哪些?

相比现行《固废法》,我们将新《固废法》的一些实质或重大的变化简要归纳如下:

1. 明确环境污染责任的主体。新《固废法》结合参与方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将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主体均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主体,环境污染责任的主体更广(现行《固废法》下为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

2 .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自主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可由建设单位进行自主验收(现行《固废法》要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 提出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要求,实现固体废物信息化追溯(现行法律仅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4. 明确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时,应对受托方进行资格和技能核实,并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否则将与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5. 明确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6. 明确固体废物产生企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且执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实现了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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