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6日,"兰州警方破获全省首例废铅酸蓄电池污染环境案
[1]",案涉藏匿、拆解废铅酸蓄电池等非法处置污染物的行为;
2018年12月12日,"天津首例污染环境类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宣判
[2]",案涉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行为,以及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2018年12月11日,安徽省芜湖中院就"10.12跨省污染长江环境案"二审公开宣判,案涉某企业在长江流域某段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的行为......
2018年10月26日,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颁布并生效,这也意味着自2014年首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保法》)开始的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修缮已臻于完备;且严格实施于当下治理环境污染的攻坚战略阶段,各区域、层级的政府部门及司法机关的环境保护执法与司法工作的开展也更加活跃而规范,从篇首列举的司法案例中可见一斑。
另一方面,在为医药、化工、生物科技等类型的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此类公司也越加关注自身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借一企业因跨省处置污染物而涉嫌污染环境罪进行辩护的契机,我们梳理了法律、法规等关于企业污染物处置的规定,以期为企业对自身污染物处置行为进行合法性控制和违法犯罪风险防范提供一些建议。
一、《刑法》与司法解释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基本规定与价值趋向
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多种多样,法院将根据《刑法》第338条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状描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出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有毒物质"等要素作出的细化规定,对不同行业,不同主体的污染环境行为的入罪与处罚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