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计罚"制度实务问题探析——以东莞首例巨额"按日计罚"行政听证案为例
2019年6月5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东莞市某洗涤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对该公司生产废水取样并委托东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测试。
2019年6月18日该站出具《环境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生产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超标2.4倍。
2019年6月21日该局作出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生产废水的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2019年8月15日该局针对该公司2019年6月5日的超标排放生产废水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60万元罚款。
2019年7月2日该局对该公司复查,根据东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7月10日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该公司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超标2.5倍,总磷超标3.7倍,生产废水仍然超标排放。
2019年9月11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该局决定自《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之日(2019年6月21日)的次日起,至该局复查该公司仍不改正之日(2019年7月2日)止为计罚日期,共计11日,拟对该公司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60万元。按照上述计罚方式,该局拟决定对该公司处660万元罚款。
该案为东莞市首例按日计罚案,且因拟处罚金额巨大,引起广泛关注。
该公司委托本律师申请听证,本律师认真研究了案件资料,提出本案不应按日计罚的听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