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了防止疫情扩散,维护社会稳定,各地公安机关对个别隐瞒到访疫区行程和发热咳嗽症状,拒不执行新冠疫情防治措施,并密切接触人群的确诊或疑似患者以采取了相应的刑事或行政处罚。此种现象对于广大群众来说可谓"喜大普奔",而对于涉案人员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了避免此种悲剧再次发生,笔者现结合疫情持续期间的即发案例,解读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或行政措施的具体标准,帮助各位读者认清涉案行为严重性,规避法律红线,平安度过疫情期。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
目前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被立案侦查的包括:青海西宁苟某案件,广西玉林薛某某案件、江西赣州陆某案件,以及广东汕头杜某然和杨某丽夫妇案件等。结合相应的警方通报来看,上述案件之所以被公安机关以该罪名刑事立案,主要原因在于涉案人员的行为一般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到访过重点疫区,或者与重点疫区人员或确诊患者有接触史,亦或者存在发热咳嗽等新冠病毒患病症状
该条件可分解为四点,即"到访过重点疫区(湖北)",或"与重点疫区人员有接触",或"非重点疫区的确诊患者有接触",或者"存在发热咳嗽等病症"。该四点满足其中之一,即视为满足该条件。在如此特殊的情况下,该条件的满足就可以说明行为人存在高度患病并导致疾病传播的可能,亦即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
2.最终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
上述案件,包括下文所述的过失犯罪案件,主要涉案人员最终均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这一客观特征对于入罪而言至关重要,因为只有被确诊,才会具备传播并危害公共安全现实可能性。如果最终未被确诊,则理论上当属不能犯,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