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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 13 MARCH 2023

金融纠纷审判何处去?--全国法院金融审判会议热点探讨 ( Par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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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金融工作会议中,刘贵祥大法官强调了债的保全制度对打击逃废债的重要作用并对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争议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目前《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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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的保全

本次金融工作会议中,刘贵祥大法官强调了债的保全制度对打击逃废债的重要作用并对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争议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目前《民法典》的规定,债的保全主要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及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一,债权人的代位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以上是《民法典》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基本规定,明确了在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权人的债权到期时,如果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哪些救济措施。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仍然存在一些争议问题,本次金融工作会议中刘贵祥大法官也进行了明确。例如: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否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前提?本次会议明确,代位权诉讼旨在保障债权的实现,只要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就应受理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在代位权诉讼中合并审理。实践中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未经生效判决确认为由驳回代位权起诉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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