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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 26 NOVEMBER 2025

新《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诉讼实操探析 ——关于解散公司的诉讼主体列设等问题

Jincheng Tongda & N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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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CHENG TONGDA & NEAL (JT&N) was founded in Beijing in 1992. JT&N has distinguished itself as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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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新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发布后,笔者注意到有关"解散公司į

ChinaCorporate/Commercial Law

引言

最高院新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发布后,笔者注意到有关“解散公司的诉讼当事人”列设问题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相比并没有实质变化。

《意见稿》第六十三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股东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但笔者最近代理一起公司解散诉讼案件时,却发现有关“公司为被告、股东为第三人或共同原告”的规定在实操环节存在颇多问题,而股东资格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问题更为复杂,但相关问题并未随着《意见稿》出台给出明确结论。

因此,本文重点探讨三个问题:一、公司和股东究竟孰为被告,孰为第三人?二、“其他股东”是否指除作为原告以外的其他全体股东,是否均应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三、当股东资格存在争议时,股东资格的确认是在解散公司诉讼中一并处理还是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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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描述

甲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为A、B、C、D四家法人主体,由于公司经营过程中遇到困境,自2012年起,股东一致决定先暂停主业经营,待确定转型方案后再恢复正常经营,所以10余年来公司依靠出租房屋尚可维持基本支出,但长期未能召开股东会,也未进行分红。

期间,二股东B于2015年通过协议方式将股权转让给其关联方E;大股东A破产,其股权于2022年通过法拍方式由F取得。新股东E和F取得股权后,均已向甲公司提交了证明文件,甲公司经内部决议程序完成了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因故未能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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