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牙送达公约介绍
中美两国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简称“海牙送达公约”)的缔约方,根据该条约规定,在条约一方所在国法院起诉条约另一方所在国被告时,应将起诉的司法文书(包括起诉状等)提交被告所在国指定的中央机关,由其安排送达给被告。虽然条约也规定了直接邮寄送达的方式,但中国在加入海牙送达公约时对条约直接邮寄送达的条款进行了保留,所以根据条约送达给中国的被告是无法采用直接邮寄送达的。
因此,严格按照海牙送达公约的送达要求,在美国起诉一个中国被告,应将送达请求书提交给中国司法部,司法部收到后转交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转交高级人民法院,再由高级人民法院转交给送达地中级人民法院,最后由中级人民法院将文件送达给被告。
但是,实践中,中国被告得知其在美国被他人起诉的事实,往往并不是来自中级人民法院的送达,有时是中国被告直接收到来自美国的电邮或快递,有时则是中国被告在美国的子公司或代理律师收到电邮或快递。那么,这些送达方式有效吗?应该如何应对呢?
二、绕开海牙送达公约进行送达的三种方式
一般而言,原告在美国起诉中国被告时,如果试图绕开海牙送达公约的送达要求,最可能通过以下三种操作方式:
第一种,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以上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中央机关送达方式的确是原告最稳妥的送达方式,但是,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也允许原告通过向联邦法院提出特别申请,由法院根据裁量权批准采用其它方式进行送达,只要法院批准的送达方式没有被海牙送达公约明确禁止并且采用该送达方式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美国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原告必须先通过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中央机关送达失败后才可以向法院申请批准其它送达方式,而是允许原告直接提出申请,也就是说,通过海牙送达公约送达并不是提出申请的前置程序,两者不存在先后顺序。不少联邦法院都曾行使这一裁量权批准原告通过电邮或快递向位于中国境内的中国公司直接送达,许多州法院也有类似规则和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