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公司法》修订以来,存续多年的法定监督机构——监事会,正在悄然“退场”。2025年至今,A股五家上市保险公司已先后取消监事会,将其职权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部分非上市保险机构与银行业亦相继跟进。这一变革绝非简单的机构裁撤,而是公司治理结构由“双层制”向“单层制”演进的深刻调整。
本文将分上、中、下三篇展开:上篇拟从立法依据切入,梳理监事会“退场”的法律基础,并进一步探究这一制度变革背后的深层考量与立法逻辑;中篇聚焦监事会职权向审计委员会承接过程中面临的现实难点,剖析制度衔接中的核心障碍;下篇则立足于前述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实务应对之策,以期为公司治理转型提供操作层面的参考。
一、监事会“退场”的立法依据
监事会之所以能够“退场”,根源在于《公司法》在基础法层面松绑、保险监管在专门法层面衔接,二者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制度通道。
(一)《公司法》:确立“双层、单层并行可选”格局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打破了监事会作为必设机构的旧格局,赋予公司在治理结构上的选择权。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司可以按照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再设监事会或监事;第八十三条进一步为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更为灵活的安排,此类公司可以仅设一名监事行使监事会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甚至可以不设监事。
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作出了与第六十九条相对应的规定,允许公司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第一百三十三条同样为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预留了仅设一名监事的简化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