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最高法知产庭")发布年度报告(2022)》、典型案例(2022)和裁判要旨摘要(2022)。其中,年度报告对最高法知产庭成立四年以来的知识产权和反垄断审判工作进行了回顾与总结。报告显示,2022年最高法知产庭全年共受理垄断案件83年,其中,新收垄断二审案件47件(民事实体案件15件、管辖案件7件,行政实体案件24件、管辖案件1件),审结57件。引人关注的是,最高法知产庭在2022年新收垄断行政案件大幅增加,新收垄断行政实体案件由2021年的2件增长至24件,而过去两年新收此类案件数量之和构成了最高法知产庭自其成立以来受理垄断行政实体纠纷的总数。
垄断行政案件可以分为三类:涉及实体问题的(1)因不服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决定提起的上诉案件;(2)行政性垄断案件;以及涉及程序问题的(3)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作为案件。最高法知产庭成立四年有余,而其仅在近两年开始受理这类"民告官"的二审案件。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此前我国垄断行政案件管辖规则不够完善,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反垄断行政纠纷救济规则本身较为复杂,给企业带来了较高的救济成本。鉴于此,下文对我国反垄断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发展过程和反垄断行政纠纷救济规则现状进行了系统梳理。
一、我国反垄断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发展历程
2012年,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而2019年之前,我国并没有法律法规对垄断行政纠纷管辖权进行专门规定,垄断行政纠纷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对一般行政纠纷的相关程序性规定确定。例如,对于"三合一"1后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总局")所作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应的一审管辖法院为总局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也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而对于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所作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应一审管辖法院为该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