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礼让与国家强制:区别与意义
读者可能知道,美国维生素C卡特尔诉讼案,在2016年9月20日以联邦第二巡回法院的判决告一段落。这是一个具有分水岭意义的案件。该案的标志性意义并非关于卡特尔法律,而是在于:在此类情况下,美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本案中,联邦第二巡回法院推翻了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认为基于礼让的国际法原则,美国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文旨在解释什么是国际礼让原则?它与国家强制抗辩的区别是什么?对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来说有什么意义?
国际礼让是一项国际公法原则。从法律上来说,国际礼让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者法律体系)的法院认可另一个国家(或者法律体系)的法律和司法行为。但是,这一概念也可能被延伸至一个国家(或者法律体系)的行政机构认可另一个国家(或者法律体系)的行政机构所作出的执法行为。
在维生素C
案中,中国商务部通过庭审提交了法庭之友意见(Amicus
Curiae
Brief),认为中国的法律要求被告采取被诉参与固定价格的行为,联邦第二巡回法院认定国际礼让原则使其必须接受商务部的观点。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被告是否在事实上受到中国法律的强制而参与固定价格,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在这一点上并无分歧。更确切的说,是地区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认定这里存在强制。换句话说,国际礼让原则阻止其具有管辖权,而该管辖权将导致地区法院作出证据上的认定。
与地区法院相反,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适用了一项包括10个因素在内的平衡测试来认定本案是否适用国际礼让原则,以及地区法院是否有权作出判决。这些因素包括:(1)美国法律和中国法律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冲突;(2)当事人的主要营业场所;(3)违法行为在每一司法管辖区的相对重要性;(4)实施中国法律以及获得有效救济的可能性;(5)对美国商业的任何影响;(6)如果美国法院实施管辖,对于外交关系的潜在不利影响;(7)如果实施美国法律,是否将导致被告违反另一国法律或者与另一国法定义务相冲突;(8)美国法院是否能够强制实施有效的救济;(9)如果中国强制实施了类似的救济,美国是否可以接受;以及(10)两国之间是否已经存在相关国际礼让事宜的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