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侵袭中华大地,一个叫做"新冠肺炎"的敌人把全国上下拖入了战备状态。为了阻击疫情和遏制感染范围的扩大,国务院延长了2020年春节假期,各地也分别制定了不同程度的延期复工政策,有些疫情严重省份甚至采取了封闭交通的措施。这些政策和措施体现了我们抗击疫情的决心和战略,但是也给各方面工作的开展带来了问题和挑战。其中,对于遵守诉讼工作各项期限的问题尤为突出,疫情期间不仅不能按时开展诉讼财产保全工作,也会因为超过诉讼期间而影响到保全的效力。因此,本文拟对疫情期间的财产保全问题展开讨论,以期能够为解决实务操作中的风险问题提供新的注解。
一、财产保全期间的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其中,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确作出规定的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由法院依职权指定的期间为指定期间。而在法定期间中,部分期间的规定存在但书,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改变。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期间及其主要法律规定如下:
1.诉前保全的效力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可见,在采取诉前保全后,需要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法定期间,不存在期间可变的但书规定。
2.财产保全的效力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据此,诉讼财产保全中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为法定期间,且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必须在期限届满前,不存在其他对此期间进行改变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