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公众预想的,法院的判决抓住了英国航运法的三个关键问题。尽管基于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最高院的判决结果可能并不出奇,但最高院对其中一个问题的判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并可能促使船东及其保险公司对现有合同条款进行重新审视。
事实
2006年10月 "OCEAN
VICTORY"号在试图离开日本鹿岛港时遇到大风,发生搁浅,之后船体断裂。该船舶拥有为期10年的光租协议,并适用Barecon
89标准格式,由船东Ocean
Victory
Marine出租给其关联公司Ocean
Line
Holdings(光租承租)。Ocean
Line
Holdings之后将该船舶期租给中国租船有限公司(期租承租人),该期租承租人又以航次期租的方式将该船舶转租于Daiichi。所有租船合同都有安全港口保证条款。
该船舶发生事故导致保险公司的总损失超过1.37亿美元,其中包括船舶的价值、收入损失、救助费用和残骸打捞费用等。
Gard作为船东/光租承租人的保险公司,对期租承租人提起上述损失的索赔,而期租承租人又对程租承租人提出索赔,声称鹿岛港不是安全港,船舶在涌浪及强北风的共同作用下发生了事故,而这两个天气问题都是该港口常见的天气问题。
关键问题
涉案各方一致认为最高院应当决定的关键问题是:
-
(程租)承租人是否违反了租约规定的安全港口保证?
- Barecon
89标准格式的第12条的共同保险条款是否排除(船东对光租承租人)因违反安全港口保证而提出索赔的权利?这成为最高院需要判定的最具争议性问题,同时也是具有深远影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