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深度应用,当事人与律师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边界问题日益凸显。就当事人层面而言,本文以美国United States v. Heppner案为切入点,分析当事人在未获律师指示且使用消费级人工智能平台处理涉密信息时,其与人工智能的沟通不受律师-当事人特权及工作成果原则保护。就律师层面而言,上海、新加坡等地发布的行业指引和现有的判例均强调律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负有独立审核义务,提交虚假内容将违反诉讼诚信原则,可能导致被罚款等后果。
【正文】
一、当事人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参与司法程序的边界
2026年2月17日,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Heppner案1一案中,对当事人运用人工智能工具(“AI”)参与司法程序的边界展开了探讨。在人工智能技术全面渗透各行各业的当下,该案为厘清人工智能介入司法程序的合理边界提供了参考。
2025年11月,当事人Bradley Heppner因涉嫌证券欺诈罪、电信欺诈罪等被逮捕。联邦调查局在其住所执行搜查令,扣押了大量文件和电子设备。在扣押材料中发现,当事人Bradley Heppner在收到传票后、被逮捕前,在未获律师指示的情况下,使用Anthropic公司的AI工具Claude撰写了31份详述辩护策略和法律论点的报告。
检察院主张将上述文件作为证据出示。当事人Bradley Heppner的律师则认为,这些文件的目的是便于与律师沟通,且随后已发送给律师,应受律师-当事人特权(Attorney-Client Privilege)及工作成果原则(Work Product Doctrine)保护。然而,法官驳回了当事人Bradley Heppner的律师的主张,最终裁定这些包含事实信息的AI报告可作为证据提交。具体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