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于1994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增值税暂行条例》"),自此增值税作为一项流转税成为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税收收入一直稳居各税种之首。根据《中国税务年度报告(2024)》,当年全国税收收入(不包含海关代征进口税收,不含关税和船舶吨税,未扣除出口退税)总计为人民币173,283亿元,其中国内增值税为人民币66,887亿元,占比约为38%,远超当年收入第二的企业所得税的人民币40,906亿元。
随着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
《增值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的同步实施,我国增值税制度正式进入法治化新纪元。
增值税"税收法定"的背景及重大意义
早在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
《立法法》")中就已明确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2015年《立法法》修改,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法定的具体内容,即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然而,处于我国税收核心的增值税,自1994年推行以来其法律层级曾经一直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与《立法法》税收法定的原则和增值税的重要地位不相匹配。
一路走来,我国的增值税制度主要经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暂行条例阶段(1994–2011)
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增值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施"生产型"增值税,对在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
2008年《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取消所有地域与行业限制,全国统一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扣除购进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完成增值税从"生产型"到"消费型"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