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AI内容标识已经成为中欧AI治理的共同基础动作
2025年以来,中国与欧盟围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规则体系均进入加速落地阶段。中国方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并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1 与之配套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5438-2025《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也于2025年2月28日发布、2025年9月1日起实施。2
欧盟方面,《人工智能法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下称“AI Act”)第50条规定了特定AI系统的透明度义务,包括AI系统提供者对合成音频、图像、视频或文本输出进行机器可读标记,以及部署者对深度伪造内容和特定公共利益文本进行披露。2026年6月,欧盟委员会发布《AI生成内容透明度行为准则》(Code of Practice on Transparency of AI-Generated Content,下称“欧盟行为准则”),以支持AI Act第50条第2款、第4款和第5款下关于AI生成内容标记、检测和标注义务的实施。3
从表面看,中欧规则均指向“AI生成内容应当标识”。但从制度结构看,两套规则并不完全相同。中国规则以“服务提供者”为主要责任主体,以“显式标识+隐式标识”为核心结构,并通过专门办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实现规则落地。欧盟规则则以AI Act下的“提供者”(provider)和“部署者”(deployer)为主体分层,将“机器可读标记”(marking)、“检测”(detection)和“可见标注”(labelling)分别配置给不同主体和不同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