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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 02 JANUARY 2020

香港仲裁案件适用《两地仲裁保全安排》之提示及动态跟踪

作为内地与香港之间商签的第七份司法协助安排文件[1]以及内地与其他法域签署的第一份有关仲裁保全协助文件,《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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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内地与香港之间商签的第七份司法协助安排文件 1以及内地与其他法域签署的第一份有关仲裁保全协助文件,《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自诞生之初便备受关注。截至 目前,主要的标志性事件如下:

---2019年3月25日,最高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安排》

---2019年4月2日,最高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签署《安排》

---2019年9月26日,最高院公布《安排》;并于同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理解与适用》(下称"《理解与适用》"),对《安排》的适用作出进一步释明

---2019年10月1日,《安排》在两地生效

---2019年11月11日,国际商会就在国际商会仲裁案件中适用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发布实践指引

---2019年12月20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下称"HKIAC")发布其依据《安排》处理仲裁保全申请的相关实践

二、《安排》名为"相互"实则主要解决香港仲裁案件在内地的保全问题

在《安排》之前,香港对内地仲裁案件提供保全协助本已无法律障碍:根据香港特区《仲裁条例》及《高等法院条例》,香港特区可以对包括中国内地在内的域外仲裁提供保全协助。

相反,中国内地在《安排》之前仅对未决的域外海事仲裁程序内地法院提供保全协助存在法律依据 2,除此之外并无其他跨法域仲裁保全安排。考虑到香港仲裁案件中存在的大量内地当事人,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速后对区域司法融合的刚性需求之增加,《安排》的出台可谓顺应大势所需。且香港为我国领土,虽法域不同,向其提供比其他国家和地区更加紧密的协助既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亦进一步展现了"一国两制"的优点——将大量香港仲裁案件可能涉及的内地因素进行区际司法整合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香港作为国际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可谓国家为香港高端服务业送上的又一份大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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