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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 10 FEBRUARY 2020

试论网上仲裁中电子证据的档案化管理

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导致证据领域产生了新类型的证据...

ChinaLitigation, Mediation & Arbitration

摘要

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导致证据领域产生了新类型的证据——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的概念、法律地位、证明力等问题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本文试就网上仲裁中的电子证据的档案化管理作一探讨。

关键词:网上仲裁 电子证据 档案化管理

21世纪是信息化的新世纪,信息技术的应用、发展也导致证据领域产生了新类型的证据——电子证据。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证据种类,其概念、法律地位、证明力等问题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而网上仲裁是运用网络技术,将传统仲裁程序中仲裁机构、仲裁员和当事人三者之间信息的处理与交换、仲裁文书及证据资料的提交与传递等改为以电子方式通过互联网数字化进行。本文试就网上仲裁中的电子证据档案化管理作一探讨。

一、电子证据的含义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12月16日第85次全体会议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2000年9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组第37届会议又核准通过了《电子签字示范法》,对"数据电文"作出了相同的定义。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14年11月4日通过,201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未对电子证据的概念作出界定。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第2条对"电子证据"的含义作出的界定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数据电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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