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于2001年12月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1日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文件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统一地方对其中个别条款特别是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理解,2019年10月14,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基础上,完成《证据规则》修订工作,于2019年12月25日公布,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与旧《证据规定》一致,新《证据规定》仍将"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条款排编于第三部分,但有大篇幅的内容删减、修改及新增,其中修改条文5条,新增条文3条,保留旧《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仅2条。
1.保留答辩期规定
旧规32条,排编为新规49条;保留答辩期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修改举证期限
修改旧规33条,排编为新规50条、51条;举证通知书不再要求和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一并送达,审理前准备阶段送达当事人即可;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一审普通程序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二审不得少于10日,简易程序不得超过15日,小额诉讼程序不得超过7日;原旧规规定普通程序是不得少于30日,简易程序不受30日限制,小额程序无具体规定,新规与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9条、266条、277条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