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两部关于仲裁司法审查的正式司法解释,大量涉及跨境仲裁问题,并且都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这两部即将直接惠及"一带一路"相关纠纷仲裁的司法解释分别是《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法释[2017]21号)(简称"报核规定")及《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2号)(简称"仲裁司法审查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即涉外庭)负责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就这两部司法解释答记者问,对相关疑问进行了权威解释。本文拟就这两部司法解释背景与宗旨、关于跨境仲裁的要点条款、积极意义及其对今后跨境仲裁实践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出台背景及"立法"宗旨
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及"一带一路"步伐的加快,更由于多年来中国社会各方面变革所带来的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激增,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经历了多次"井喷"。一家法院一年收案量即可达10万件(如北京朝阳区法院),导致法院系统在现有条件下不堪重负,难以满足社会对司法公正的需求。
司法只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不能仅仅依靠法院。为缓解法院审判压力,更好维护纠纷当事人权益,构建综合性、立体化、全方位的社会矛盾化解长效机制,中央出台相关政策,整合加强仲裁、调解等司法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高法院2016年6月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同时,为加强国际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中强调"加强涉沿线国家当事人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工作",完善司法审查相关机制,统一司法尺度,加大支持仲裁发展力度。这也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这两部仲裁司法审查司法解释的宗旨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