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概要
律师费转移支付制度是指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用的制度。律师费承担的制度设计涉及到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该制度目前在我国尚无系统和明确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律师费由哪一方承担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实践中我国较多采用的是当事人自己承担的模式。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上海对相关主题进行调研时,德恒上海办公室就境外部分国家的相关制度作了系统的研究,并由王军旗律师在相关会议上发言,以期相关部门能加快对中国的律师费承担进行明确的规定,促进律师业良性发展。
本文拟通过对英、法、德、美四国律师费承担相关规定的解读,结合各国法院的裁判观点和司法解释,分析并总结律师费转移支付制度在境外的适用和例外,旨在对我国能够在未来明确律师费的承担有所裨益。
关键词
律师费承担、转移支付制度、转付制度、转移支付制度的适用和例外
近几年,我国在开展律师费用转移支付制度的探索,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已作出规定,把部分领域的律师费视作胜诉方因这项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合理开支而列入诉讼请求的追偿范围。就律师费转移支付即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用的制度,起源于英国,而后逐渐被其他国家效仿。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在律师费的承担上都采用转移支付制度,其中以英、法、德为代表;而美国则是其中的例外,以当事人双方自行负担的模式为主。
一、律师费转移支付制度在英国的适用和例外
<
英国是适用律师费转移支付制度的典型代表,因此该制度又被称为英国规则。其背后的主要逻辑是:如果最终法院未支持一方的立场,那他之前坚持自己的诉讼立场就是一种错误;如果诉讼开销未得到补偿,那么胜诉方就没有完全"胜诉"。英国的败诉转移支付制度存在已久,最早可追溯到1275年的Gloucester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