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意见一直是第一次
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占比最多的审查意见。在所有权利要求均被评述为不具有创造性时,选择适当的答复策略变得至关重要。以下,以一实例进行说明。
1、案情
本申请该申请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多孔研磨具,其包括:各向异性弹性发泡体、聚合物以及磨粒。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员引用一篇对比文件,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及其数个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其他所有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答复申请人认为,被认定为不具备
新颖性的从属权利要求4中的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公开,因此将权利要求4的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
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员新引入了对比文件2,认定权利要求1中的新增特征中的一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他部分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及其他所有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答复申请人研究后认为,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其所使用的工件研磨方法以及由此获得的工件表面所具有的技术效果与基于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所认定的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不存在结合启示。因此此次答复未修改权利要求书,仅进行了争辩。
驳回决定在驳回决定中,审查员坚持认为所有
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代理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为了使聚合物和磨粒表现出的比例进一步保持在一定的范围内,优选聚合物和磨粒同时脱落......优选在磨粒的表面附着残留聚合物。在磨粒的表面附着残留聚合物的情况可以评价为相比于聚合物的内部结合力,聚合物和磨粒的结合力更大,倾向于磨粒和聚合物易于同时脱落",建议申请人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与此相关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