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删除”规则又被称为“避风港”规则,最初起源于美国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我国最早在著作权领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侵权责任法》将“通知-删除”规则适用的范围扩大至一般的网络侵权案件。随着《电子商务法》及《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进一步颁布实施,“通知-删除”规则逐渐在电子商务领域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中予以适用。在“通知-删除”规则下,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了维护其合法正当的权利在电子商务平台不受侵害,可以通过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送合格的通知以及时制止平台内的侵权行为。但近年来,随着电商产业蓬勃发展,平台交易规模逐年快速攀升,恶意利用通知删除机制发送侵权通知的现象泛滥,导致平台内经营者遭受严重损失。同时,恶意通知行为的增加破坏了电商平台内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竞争生态,使得电商平台增加审查的负担或遭受诉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在平台内积极申诉举证不侵权的同时,一些经营者和电商平台采取主动出击地方式,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等侵权之诉,达到了比较好的效果
1。基于近些年的司法裁判,笔者将在下文分析“恶意通知”的认定实践并提出平台内经营者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错误通知与恶意通知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对“错误通知”及“恶意通知”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即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但《电子商务法》并未对“错误通知”、“恶意通知”认定予以细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发布《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恶意通知”中“恶意”情形的判断进行具体规定,并指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错误通知、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其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与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并审理”,赋予了平台内经营者因恶意通知遭遇损失时寻求司法公力救济的权利。但该《指导意见》仍未对错误通知、恶意通知予以定义并对其区分认定加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