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商标》2026年第4期
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传统行业借助移动互联网和通讯工具发展出诸多新型产业模式。尤其是软件类商品和服务,因其载体的特殊性和功能多重性,成为商标“撤三”案件中商品类别认定的难点。此外,由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相对于生产力的发展而言具有滞后性,一些新兴业态往往具有多重功能属性,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无法找出唯一贴切的商品描述。这就给商标“撤三”案件中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类别认定带来诸多挑战和不确定因素。本文旨在探究数字经济背景下“撤三”案件中的商品或服务属性认定规则,以期为相关实务提供参考。
关键词:“撤三” 类别 软件 功能
一、功能本位与技术附庸:“撤三”案件中商品属性认定的核心区分
商标“撤三”案件中,“核心功能”与“技术实现方式”的界定是商品属性认定的关键,也是影响案件结果的核心逻辑。判断商品或服务属于何种类别,应当结合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核心功能、销售对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核心功能指向商品或服务的本质价值,是商标使用的核心目的;技术实现方式则是达成该核心价值的工具与路径。二者的边界划分,不仅关乎案件的裁判结果,更体现商标制度“保护真实使用、规范市场秩序”的立法目的。若混淆二者边界,既可能导致商标权人不当主张权利,也可能忽视“撤三”制度“清理闲置商标”的立法初衷。
比如,在“千寻X”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中,涉案商品是一款云端静态高精度定位产品。商标注册人主张,该产品可基于北斗地基增强系统以及自主研发的定位算法,解算出监测站点的三维坐标,进而为用户提供变形监测数据服务。注册人据此认为,该商标在第38类“信息传送;卫星传送”、第42类“云计算”等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