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拿大《商标法》(R.S.C.,
1985, c.
T-13)及《商标条例》(SOR/2018-227)的修正案已于2025年4月1日生效。此次修订旨在落实加拿大政府2018年知识产权战略,主要影响商标权利人、商标异议委员会(Trademarks
Opposition
Board下称"委员会")及联邦法院诉讼程序的参与方,仅适用于2019年6月17日及之后公告的商标申请。
本文从商标注册局和联邦法院两个层面对本次修订进行解析。
一、
商标注册局的职权扩展
1、
新增官方标志(official
mark)注册的撤销权
官方标志是指加拿大公共机构(包括政府机构)使用的徽章、纹章和标志。官方标志一旦被注册,那么他人不得任意使用。未经注册人同意,包含官方标志的商标或者混淆性近似商标使用,不管使用于何种类别的产品或者服务都属于侵权行为。不同于一般商标,官方标志一旦注册则长期有效,无需办理续展。如此宽泛的权利范围下,申请人如得不到官方标志权利人的同意只能通过联邦法院判决或者行政诉讼途径才有可能取得使用权。新的修订生效后,有以下两种情况的,注册局将有权直接撤销官方标志的注册:
1)权利主体不具备公共机构资质;
2)权利主体已不存在。
注册局可依职权启动对官方标志的公共属性审查,申请人可通过提交证明材料请求启动该程序。
本次修订突破了传统"公共机构单方同意"制度限制,为申请人提供了除联邦法院诉讼和行政诉讼外的第三条救济途径,缓解了因公共机构拒绝同意导致的注册障碍问题。
2、委员会程序新增三项规定
自2025年4月1日起,商标注册局将获得三项重要程序性权力,适用于根据《商标法》第11.13条(地理标志异议)、第38条(商标异议程序)和第45条(撤销程序)启动的委员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