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股东要求
保监会于2018年3月7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保险公司现有股东和新增股东根据持股比例分为财务Ⅰ类(0-5%(不含))、财务Ⅱ类(5%-15%(不含))、战略类(15%-1/3(不含))和控制类(1/3及以上)四类。由于《办法》同时规定单一股东(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持股比例上限最高为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对于新增股东来说,"控制类股东"即意味着持有保险公司1/3股权的股东。
《办法》对各类股东需要的资质条件("资质条件")作出了正面规定,具体的:
财务Ⅰ类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经营状况良好,有合理水平的营业收入;
(二)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三)
纳税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偷漏税记录;
(四)
诚信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
(五)
合规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财务Ⅱ类股东除满足财务Ⅰ类股东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信誉良好,投资行为稳健,核心主业突出;
(二)
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二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
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战略类股东除满足财务Ⅰ类、财务Ⅱ类股东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
净资产不低于十亿元人民币;
(三)
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