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生命线,也是实现物有所值、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核心要义。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在准入壁垒、评审歧视、恶性低价、围标串标以及高额交易成本与代理费转嫁等顽疾上依然面临严峻挑战,亟需通过法治手段予以根治。虽然《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在立法层面作出诸多积极回应,但在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深度融合、与《招标投标法》协同修法,以及异常低价量化审查、交易成本法律规制及代理费支付细则等方面,尚存在亟待补齐的制度短板。为此,本文通过深入剖析实践痛点,系统提出一系列立法建议:将公平竞争审查全面法定化并贯穿采购全过程,建立科学的异常低价审查标准与配套保障机制,以法律刚性手段大幅压降制度性交易成本,界定代理费支付的合规边界,细化针对隐性壁垒的惩戒标准,强化审查监督力度与责任追究制度,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与协同统一,从而为营造更加规范、有序、公平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筑牢法治根基。
关键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代理费支付;异常低价;制度性交易成本
01.公平竞争何以成为政府采购的“制度真空”
“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制度高质量发展的基石,也是实现物有所值、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核心要义。然而,一个令人困惑的现实悖论始终存在:立法层面反复重申公平竞争的价值,实践中基于地域、所有制、特定业绩的隐性壁垒却屡禁不止;异常低价投标、围标串标、代理费转嫁等问题持续侵蚀着竞争机制的公正性与有效性。原则被宣示而执行机制缺位的张力,构成了当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问题最为核心的症结。
这一症结在过去相对稳定,但由于三重现实的叠加推动,正在从学理讨论演变为迫切需要回应的实操问题:其一,2024年《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施行将公平竞争审查从政策倡导上升为法律义务,政府采购作为公共采购的主要形态首当其冲;其二,《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修订同步被列为2026年度国家立法重点,两部法律在同一轮修法中如何处理公平竞争审查的制度衔接,是一个具有时效性的现实课题;其三,审计监督正在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重点审查范围,采购文件的合规性正在被重新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