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科创板制度解读系列之(四)-《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年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并就《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向公众征求意见。
与此同时,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配套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包括规范发行与承销环节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科创板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笔者拟就《科创板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的核心内容与现行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进行对比解读,并简要总结《科创板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的相关创新内容。
一、网下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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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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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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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即"网下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2、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
4、最终发行价格超过报价的中位数和平均数的,应当在申购前至少一周发布投资风险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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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