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读——简析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
对中国金融服务领域的影响(上篇)
年关将至,对法律人而言,前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掀起司法裁判新观潮,引发法律圈实务讨论与解读。近有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下称"中美经贸协议")签署,协议项下中国各项承诺和确认相继落地后势必对微观个体产生实质性影响。未来法律市场的客户群体、业务方向将产生新变革,法律人的工作思维和方式将迎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在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大论调下,金融领域的全开放早已列入日程。中美经贸协议的签署,对尚存的各种贸易及投资障碍作出回应,与中国逐步取消对外商投资的限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整体部署相符。
笔者以中美经贸协议"第四章金融服务"为切入点,与大家分享中美经贸协议给中国金融服务领域带来的影响:
一、"前协议时代"
201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主席令第二十六号)通过并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具有时代意义的外商投资法给"三资法时代"划上句号,确定新时代下"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管理逻辑。
2019年7月30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下称"负面清单")生效,在金融领域的限制集中在证券、期货、寿险三大领域,包括:(1)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2)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3)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