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性质及对合同履行的一般影响
作为律师,对于"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我们更多关注的是其法律性质及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比如说,疫情是否可以作为普遍的不可抗力事由,免除合同一方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因为疫情解除,产生的损失应当如何分担;在某些情形下,合同一方是否可以因为疫情主张为情势变更,从而变更或解除合同;疫情除了对于实体法律关系产生影响,对于法律程序会有哪些影响。但是,截至目前,最高法院对于本次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并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通知。
2003年非典时期,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以下简称通知),后来因非典疫情的结束而废止,但是里面体现的一些司法理念或者关注的实务要点,对今天仍有参考价值。
在实体上,该通知第三条规定:"依法妥善处理好与"非典"防治有关的民事案件。......(三)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第一项"情势变更")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第二项"不可抗力")"
这其中第一项对应的是《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