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的融资租赁案例,在区分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和借贷法律关系方面,具有典型的参考意义。
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方式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实践中,售后回租模式操作不当可能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借贷关系。笔者有幸在2016年代理了一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并取得了胜诉判决[判决文号为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86号]。本文结合该判决内容,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对融资租赁关系和借贷关系的区别进行简要分析。
一、案情简介
兴业公司与浩博公司、联盛公司于2011年6月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浩博公司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租赁物以人民币3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兴业公司,再由兴业公司将租赁物出租给浩博公司和联盛公司使用,租赁期限内由浩博公司、联盛公司占有、保管、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同日,兴业公司与联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大土河公司为承租人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因浩博公司和联盛公司不能按期支付租金,兴业公司于2014年向天津高院提起诉讼,要求浩博公司和联盛公司按约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期间,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债权人对浩博公司和联盛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天津高院认为,本案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判决支持了兴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宣判后,笔者对全案证据分析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明显错误。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债权人利益,浩博公司和联盛公司向最高院提出上诉,笔者作为浩博公司、联盛公司管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本案二审。
本案二审经过两次庭审,最高院最终采纳了笔者的代理观点,认定本案属于借贷合同纠纷,而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浩博公司和联盛公司支付兴业公司借款本息及违约金,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