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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 02 APRIL 2019

保理业务系列文章(四):保理业务法律实务难点(中)——保理商能否同ą

本文为系列文章的第四篇,拟通过一篇典型案例向读者解读保理商能否同时向基础交易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主张清偿,并针对该难点提出相关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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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系列文章的第四篇,拟通过一篇典型案例向读者解读保理商能否同时向基础交易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主张清偿,并针对该难点提出相关建议。

一、法眼观察

保理业务办理中,保理商未能收回应收账款的,能否同时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主张清偿,向债务人主张清偿的依据是应收账款债权,向债权人主张清偿的依据则是回购应收账款或清偿融资款的承诺。如果同时主张,保理商是否可以获得双倍清偿?

二、典型案例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太仓分行)。
被告:苏州科立特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立特公司)。
被告:王海兵。
被告:张守春。
被告:骆海军。
被告:王海东。
被告:太仓海普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普公司)。

2012年5月2日,建行太仓分行与科立特公司签订了一份《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合同约定,建行太仓分行向科立特公司提供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00万元,额度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3年5月1日止。科立特公司可在额度限额及有效期内循环叙做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双方选择叙做的保理类型为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科立特公司应将其以赊销方式向特定卖方销售货物所产生的特定应收款转让给建行太仓分行。

合同生效后,建行太仓分行向科立特公司支付了500万元的保理预付款,受让了科立特公司对海普公司所享有的500万元的应收账款债权。王海兵、骆海军、张守春、王海东对科立特公司在《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项下所欠建行太仓分行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同建行太仓分行签订了《自然人保证合同》。科立特公司就建行太仓分行所受让的上述应收账款债权向海普公司发出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海普公司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上盖章确认并承诺向建行太仓分行履行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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