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八部门联合印发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并将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起施行。《办法》旨在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虽以面向特定对象、非公开方式为主, 但在移动互联网背景下亦不可避免涉及网络营销行为。基于此, 本文从私募基金视角出发, 对《办法》中若干值得关注的要点进行简要分析。
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参照适用
《办法》第二条规定, 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 适用《办法》。《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是指通过互联网对金融产品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展示介绍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金融机构业务品牌, 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等。《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据此,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互联网开展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或进行业务品牌宣传的, 均属于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范畴, 应当遵守《办法》的相关规定。
“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是指金融机构独立运营并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 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主要包括综合性互联网平台、电商及生活服务平台、内容与社交媒体平台、金融信息服务平台等类型, 其本身通常不是《办法》界定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