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执行裁定书》,支持山西证券作为案外人对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其债权人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中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监管账户作为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认为该监管账户的资金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依法对该账户中止执行。虽然这一裁定还未最终生效,但它却是企业ABS市场首例法院支持ABS监管账户破产隔离的案例,具备特殊意义。
近年来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迅速,已成为资本市场较为成熟的产品,但也存在许多尚不确定、应予关注与完善的环节。其中在交易结构设定中,则存在真实出售与破产隔离认定难度大的实操层面的困惑,鉴于资产证券化"真实出售"的非借贷债权属性一旦被误读,很有可能造成难以实现破产隔离的法律后果,而实践中资产证券化一系列法律关系中又时常确实包括部分债权,本文在此对整体交易结构中的基于"真实出售"而具备的"破产隔离"属性予以初步探讨。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和基本类型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结构设计重新组合转变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转让和流通的证券的一种融资金融工具。依据监管机构、交易场所、基础资产、投资者等不同方面区分,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证监会监管的企业资产证券化(ABS)、交易商协会监管的资产支持票据(ABN)、(原)保监会监管的项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以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为标志,信贷资产证券化最早启动,但最为资本市场关注的当属证监会监管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尤其近两年证券化产品已成为资本市场上最具活力的成熟的融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