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协商性司法与我刑事政策相结合的产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是一种刑事观念的变革,其核心是构建公诉人和被告人之间的协商机制,强调公诉人和被告人之间的对话与妥协,实现互利的正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协商机制的缺失,致使制度缺乏内生动力。而认罪认罚协商机制的构建,实现公诉人和被告人的协商平等,离不开律师的有效参与、提供有效辩护以及相关权利救济制度的保障。
关键词:协商性司法、认罪认罚、平等
一、问题提出
自2014年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开始,至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我国形成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并存的三元化刑事审判程序模式。此次刑事改革,引入西方辩诉交易制度的设想,采纳协商性司法的价值理念,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历史性进步。然尽管法律对公诉人和被告人之间在量刑上进行协商有所规定,但对于如何保障被告人的协商权利、构建有效的协商机制,即对保障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中的自愿性没有明确的权利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值班律师不同于辩护人,仅提供法律咨询、履行见证人的职责,无法达到帮助被告人与公诉人平等协商的目的。再者,因核心辩护权的缺失,证据制度的不完善,律师参与下的协商也难以达到理想效果。这都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有效协商带来严峻考验。
笔者以为,协商机制的构建应是此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重要内涵,基于这一立场,笔者将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协商机制中律师有效参与缺失的问题入手,探讨构建有律师参与的协商机制的正当性及律师参与下的协商机制构建途径。
二、有律师参与的协商机制构建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