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山东、浙江3个省的5个监狱发生了罪犯感染新冠肺炎疫情的情况,并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相应地,"监狱服刑人员感染传染病能否获得国家赔偿"的问题,也顺势成为民众所关心的问题。对此,部分媒体转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9)最高法委赔监68号"(简称"赵某辉案"),而这一决定书的曝光将问题的讨论推向了高潮。浏览过赵某辉国家赔偿案相关判决的读者都清楚,因四平监狱未对感染HIV病毒的服刑人员赵某伟(2004年检测感染HIV病毒)进行集中隔离关押治疗,导致赵某辉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2010年6月30日HIV抗体检测为阴性,2011年6月10日检测为阳性)与其进行接触,而感染HIV病毒,并以此为由申请国家赔偿并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但由此是否能够得出结论——服刑人员在狱中感染新冠肺炎可获国家赔偿?
笔者认为,监狱服刑人员感染新冠病毒或其他传染病病毒是否在国家赔偿范围内,或相应的申请人最终能否获得国家赔偿及国家赔偿的条件、范围等相关问题还需深入分析。
一、在监服刑人员感染传染病病毒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情形之一
因为在监服刑人员感染传染病病毒属于涉嫌侵害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所以本文仅就此进行讨论,并不涉及侵害服刑人员财产权利的相关问题。
(一)国家赔偿的分类及相应范围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行政赔偿,由该法第三至十六条进行规定;第二类是刑事赔偿,由该法第十七至三十一条进行规定。根据这种立法体例,国家赔偿申请人所能够获得的赔偿无非"行政赔偿"或"刑事赔偿",至于究竟应当获得何种赔偿,取决于申请人所受侵害是否在相应的赔偿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