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营业信托最新裁判规则之解读、反思与建议(总则篇)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研究系列
一、前言
信托作为一种历史悠久又较为复杂的制度形式,因其灵活性与包容性之特点近年来在中国金融行业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在最高院近期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稿)》")中,最高院关于营业信托纠纷的理解及其裁判思路(说理论证)在金融界、信托界以及法律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在全国各地业界人士召开的研讨会上以及各机构发布的相关评论文章中,皆对《九民纪要(稿)》中的观点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解读,其中的部分观点引起了金融与法律实务界、法学理论界极大的争议甚至直接的反对意见。在2018年《资管新规》出台之后,传统信托通道业务的生存空间受到越来越多的压制,司法与监管相互融合的趋势亦愈发明显,而在中国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以信托为载体的投融资存量业务,在未来几年仍可能继续出现一系列诉诸司法之情形。因此,充分理解《九民纪要(稿)》中关于营业信托的相关观点,突破《九民纪要(稿)》的文字表述,探究其背后的深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我们应当从信托纠纷的制度属性、理论建构、规范体系、营业信托尤其是融资类信托的现实交易场景以及司法实践等各个角度去深入理解,最终形成对《九民纪要(稿)》的深刻理解、以及批判而有建设性的反思,是为本系列文章"解读、反思、建议"。
二、我国信托发展的历史、信托纠纷概览与分类
1.中国信托发展简史
作为舶来品,信托在中国经历了比较曲折的发展历史。信托在中国最早出现于上海,1919年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信托部,成为中国现代信托业的滥觞。1921年我国通商信托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从此信托公司正式登上历史舞台,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虽在1949年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信托部,但由于意识形态和经济体制变革的诸多因素,直至改革开放前我国信托业的发展陷于停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