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基金会为代表的慈善组织接受股权捐赠,在西方发达国家十分普遍,而在我国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我国股权捐赠肇始于福耀玻璃创始人曹德旺家族企业在2011年4月捐赠福耀玻璃3亿股给其成立的河仁慈善基金会。2016年9月1日施行的《慈善法》规定,捐赠人可以进行股权捐赠,从而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股权捐赠的法律地位。在股权捐赠中,上市公司股份以其可以自由转让等特点,越来越受到基金会等慈善组织的青睐,近年来逐渐涌现出如牧原股份(002714)、迎驾贡酒(603198)、传化智联(002010)、蓝色光标(300058)、华宇软件(300271)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将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捐赠给基金会的情形。本文以公益性捐赠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捐赠为视角,从受赠一方基金会的角度,整理与分析基金会受赠上市公司股份及就受赠股份的转让所面临的法律规制与实务要点。
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捐赠及后续转让的合法性
我国曾长期禁止股权捐赠,直至财政部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的《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13号),第一次肯定了股权公益性捐赠的合法性。该通知规定,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慈善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慈善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股权捐赠的法律地位,为股权捐赠扫清了基本障碍。
按照公司法的一般理论,股权是股份所承载的权利,股份是股权所指向的对象。对上市公司而言,由于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故上市公司股份捐赠是指股东将上市公司股份赠与受赠人的行为,通俗而言就是赠与上市公司股票。基金会受赠股票后,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之一,为上市公司股票的持有人,可以将受赠的股份进行转让,其转让行为受到《证券法》、《公司法》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