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产学研合作中,发行人通过技术出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方式接受高校或高校教职工的技术供给,通过委托开发、共同开发、技术咨询、高校教职工兼职等方式接受高校或高校教职工的技术服务供给,并通过股权、现金等方式回报高校及高校教职工。其中,高校教职工兼职可能涉及兼职本身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发行人人员独立性问题,高校或高校教职工持股可能涉及股东资格及股权变动合法性问题,技术流转及研发合作可能涉及技术权属瑕疵、技术及研发独立性问题。
本文分三期分别讨论高校教职工兼职、高校及其教职工持股、技术与研发等有关问题,试图就IPO中的产学研问题提出分析框架及核查、整改方案,并提供对应的法条及案例索引,谨供各位律师同仁参考。但由于笔者学识所限,文中若有纰漏,恳请各位大家批评指正。本文讨论仅限于拟在境内申请上市的发行人接受境内公办高校及其教职工技术供给或技术服务供给的情形。

一、高校教职工在发行人兼职的合法性
(一)未担任领导职务的高校教职工兼职合法性
综合现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担任领导职务的高校教职工(以下简称"普通教职工")在高校批准且不影响教学科研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有偿在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而无论该等企业是否有高校投资。其中,关于前述"有偿在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是否仅覆盖企业技术岗位,抑或是另包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现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未明确规定。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已上市案例中,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援引高校教师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解释产学研合作中普通教职工兼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性一般得到证监会认可。普通教职工兼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其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通常亦未因其高校教职工身份而受到质疑。除前述情形外,普通教职工兼职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或者违反其与高校之间约定的,不具备合法性。已上市案例中,中威电子、科大智能、华中数控、吉大通信、津膜科技等在申报时或者报告期存在普通教职工兼任发行人技术岗位、董事、监事、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