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在汽车纠纷案件处理实务中,广泛流传有一个简化、极化的法律论断或观点: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因此所有汽车产品纠纷一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无需举证车辆质量问题,全部或者绝大部分举证义务由车企、4S店承担。该观点较为迎合消费维权的立场,在其描绘的汽车消费维权场景中,消费者只要起诉汽车生产者、销售商,就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自身无需举证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只需要描述故障,全部举证义务由车企、4S店承担,而车企需要自证车辆不存在质量缺陷。网络普法、消费维权咨询等泛法律讨论的大量场合,常常得见以上观点。
在实际诉讼和维权中,以上错误认知会导致车主维权预期错位:一些车主仅凭口头故障陈述、零散外观照片、单方录制视频,直接起诉车企和经销商,主张退车、换车,甚而要求获得惩罚性赔偿,但车主又未能完成基础举证义务,最终诉讼请求被法院全部驳回。败诉结果看似为举证不足,根本的原因实在于车主未能准确识别自身请求权基础,混淆了不同责任类型下的举证要求与法律后果,同时也是对实体法归责原则与程序法举证分配规则两套法律制度的混淆。实际上,“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的立法目的、适用逻辑彼此独立,不存在当然绑定联系或推论。
有鉴于此,本文依托《民法典》产品责任、买卖合同法律法规,结合《民事诉讼法》、民事证据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区分产品瑕疵违约责任、产品缺陷侵权责任两类汽车纠纷,拆解生产者、销售者差异化无过错归责逻辑,划定举证责任倒置法定适用边界。
二、汽车产品责任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性——从一则法院入库案例谈起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案例号:2025-07-2-373-007】,也曾作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典型案例,案件明确体现的裁判倾向为:证明车辆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在于车主,而非经销商或汽车生产厂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