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继与创新并举,构建保险资管监管新体系
——评保险资管"母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在保险资管领域的落实,同时也首次建构了保险资管的"母法"。我们学习研究后认为,《办法》既是对既有法规的承继,又作出了诸多创新之举,下文详细分析供业内从业人士参考、探讨交流。
一、继承篇
(一)对《资管新规》的十大承继
《资管新规》发布后,2018年9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发布,2018年10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私募新规》")发布。时隔一年,《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慎重筹谋之心可见一斑。《办法》在以下方面全面落实了《资管新规》:
1.禁止刚《办法》第六条明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对保险资管产品不得保本保收益。一直以来,刚兑在保险资管法规体系中一直是禁止的,在实践中也得到较好地落实。
2.穿透式监管。《办法》第十条规定向上识别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底层资产,这是对《资管新规》的严格落实,实操中对保险合规提出了更高要求。关于向上穿透,《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双层资管产品无需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需识别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这与《理财新规》与《私募新规》也是一致的。同时,《办法》关于禁止通过为单一项目设立多只产品等方式规避私募投资者人数限制的规定,与《资管新规》一致。
3.管理人职责。《办法》第十二条有关保险资管产品管理人职责与《资管新规》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