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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 18 MAY 2017

汉坤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系列之五:个人信息保护,刑法的归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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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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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5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并于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此前,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2009 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 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上述两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解释》的适时出台无疑为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依据,是《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里程碑事件。

一、 几个核心概念

《解释》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几个核心概念做了更明确

的界定:

  1. 公民个人信息:《解释》第一条将公民个人信息扩大到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既包

括了如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等公民身份识别信息,也包括与特定自然人活动相关的活动情况信息,如账号密码、财产状况和行踪轨迹等。

  1. 提供行为:《解释》第三条明确了"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不仅包括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还包括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后,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向他人提供的,也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2. 非法获取:《解释》第四条明确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职务、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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