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数据局于2026年4月3日就《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文件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在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中,开始由原则层面的“数据产权配置”进一步走向操作层面的“数据产权登记”。
从制度定位看,这份《指引》并不是一份单纯的业务办理规则,也不是地方试点经验的机械汇编,而是试图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提供基础框架,并以登记为抓手,为数据流通、交易、融资、入表、争议解决等活动提供权利证明机制。根据《指引》第一条,其制定目的正是“建立健全数据产权制度,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
本文拟从四个层面展开分析:一是《指引》试图解决的核心制度问题;二是国家拟构建的数据产权登记框架及其治理逻辑;三是登记机构管理模式与现有受监管基础设施机构的比较;四是“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法理意义与实务影响。
01.建立可登记、可证明、可流通的“数据产权”体系
《指引》没有沿用传统民法上“所有权”的表述,而是采用“数据产权”这一概念,并将其具体拆分为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三类财产性权利。按照《指引》第三条,数据持有权是对合法获取数据的持有权利;数据使用权是通过加工、聚合、分析等方式利用数据以优化经营、形成衍生数据的权利;数据经营权则是通过转让、许可、出资或者依法设立担保等方式对外提供数据的权利。
这一制度设计具有非常明显的政策含义。国家并未试图将数据简单等同于传统有体物,从而直接套用单一、绝对、排他的物权逻辑,反而通过“权利束”的方式,将数据的控制、利用、流通分别表达为不同权利类型。登记制度本身并不是为了颁发一张抽象意义上的“数据所有权证”,而是为了使特定主体对特定数据所享有的特定财产性权利,获得可验证、可公示、可采信的法律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