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通报一起感染新冠肺炎病例,男子张某某武汉返乡却谎称从菲律宾回来,未按规定进行居家隔离,还多次参加宴席,频繁外出活动,致使4000余人被隔离。除该男子外,已有7人确诊感染新冠肺炎。晋江市公安机关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张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已披露多起重点防控人员违反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刻意瞒报行踪或病情,不执行隔离措施,出入公共场所或参与聚会,导致接触者被强制隔离甚至发生聚集性疫情的案例。这不仅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亦可能引致被隔离人员、感染者人身、及财产损害。
对此,近日多地公安机关对类似行为人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立案,或以行政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除此之外,行为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可能还会面临因此被强制隔离者、感染者等提起民事损害索偿的法律后果。基于此,本文主要从行为性质、行为认定、权利救济途径等方面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引致他人损害行为的民事侵权责任问题进行探析,以期为被侵权人的权利救济提供法律参考。
一、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致他人损害行为的性质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引致他人被强制隔离或感染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行为,依法应向被侵权人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则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