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陆续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随着疫情的蔓延,我国其他地区、境外也相继发现新冠肺炎病例。截至2020年2月28日,全国累计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已逾7.8万例(其中湖北省超过6.5万例,武汉市超过4.8万例)。新冠肺炎作为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已被纳入国家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突发的疫情危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影响社会经济生活,同时也更考验着社会每个个体的自觉性。绝大部分的社会个体能够积极响应和配合国家和地方针对新冠肺炎疫情而确定的各项防控措施,共同为防止疫情扩散、阻断病毒传播做出努力,但也有个别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者具有感染新冠肺炎高度可能性的人员出于个人利益、侥幸心理,甚至是主观故意,抗拒疫情防控措施,使他人被传染上了新冠肺炎,对他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6日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的要求,对疫情期间可能涉及的33个罪名的适用标准进行了明确。笔者亦对其中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涉嫌的犯罪及其认定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见解。
原文请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适用》
对于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那么,因行为人抗拒疫情防控措施而被传染新冠肺炎的受害者,是否可以向传播者索赔,追究其民事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