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商标权利用尽原则是平衡商标权保护与商品自由流通的基础性规则,其意义在于商标权人或经其授权的主体将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合法投放市场后,权利人对该特定商品的再次销售、分销、转售等后续流通行为,不再享有商标法层面上的控制权。在二手交易、平行进口、跨境代购、旧货翻新等业态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商品转售行为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商标侵权争议持续攀升。实践中,部分经营者误将权利用尽原则视为“绝对免责条款”,在转售环节实施改装、翻新、换标、重贴标识、隐瞒商品真实状态等行为,不仅构成民事侵权,情节严重还会触犯刑法,面临严苛的刑事责任。本文以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边界为切入点,结合司法裁判规则与刑法规范,系统梳理商品转售场景下的刑事风险类型、认定标准及合规防控要点,为市场主体提供参考。
01.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边界与刑事风险触发
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并非无限制的权利豁免,其适用存在严格限定条件,逾越边界即可能触发刑事风险。
(一)权利用尽原则的正当适用条件
1、商品来源合法,物理状态未被改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转售商品为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合法生产并投放市场的正品,来源可追溯、渠道合规;商品在转售时保持原始状态,未经过重新包装、拆解改造、翻新加工等可能改变商品品质、功能与特征的行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审判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四——《某服饰公司诉刘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明确指出,销售“库存尾货”等来自商标权人的正品,再次销售时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如果商品系来自商标权人的正品,销售者未按商标权人划定区域销售(如平行进口),只要商品本身未变,不构成商标侵权。